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简称中小国际;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of SMEs,缩写形式为CICAS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从事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及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中小企业工作者及关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方针,开展和促进中外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发挥桥梁作用;反映我国中小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和中小企业服务;建设中小企业国际经济、技术、管理交流的平台,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承担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本会接受民政部、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吸引外资的政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政府开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业务,在调查研究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及国际合作情况的基础上,协助政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战略方针,为政府对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服务;
(四)加强中小企业政策研究,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五)积极开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组织、企业的联系和友好往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对外合作;
(六)创办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在产品展示、商贸洽谈、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
(七)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完善组织网络建设,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济实体等,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九)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十)组织会员交流研讨,增进合作,表彰先进,推广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成功经验;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中小企业的出版物,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为中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在服务中小企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商协会团体(或联合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经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 单位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中小企业事业、从事中小企业工作有一定经验,或从事相关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中外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员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会员缴纳会费后,由会员工作部门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反映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选举:
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国资委审核。经国资委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罢免理事数量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经秘书长提名后,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二)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事宜。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执行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向会长(执行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国资委审核,经同意,向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国资委、工信部、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民政部。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